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民初66号
原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50元,减半收取29025元,由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XX悌
审判员***
审判员黄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