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3103号
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5659067XA。
法定代表人:杨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甘肃省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春玺,甘肃省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24日,本院收到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起诉人不向被告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73330元,实习期满后2020年12月至1月工资差额4000元,因拖欠工资申请人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以上共计873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本单位员工;其次被告在仲裁过程提供的岗位待遇表、离职通知等均不能反映其在本公司任职,并公司注册地在定西市安定区,在兰州榆中县没有公办机构,也没有工程项目。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可能存在劳务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不在榆中县。且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兰州市榆中县没有办事机构,也没有工程项目,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榆中县。故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其的所在地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