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52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馋口镇盐沟村寺方沟社。
被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5659067XA。
法定代表人:杨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常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