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330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桑梓村7区。
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委会西400米(环卫所308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阳。
被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德。
被告:**,男,38岁,住北京市通州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张铁军,男,47岁,住北京市通州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