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92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民勤县昌宁镇昌盛村十一社1号。
被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定西师专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沁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娟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