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701后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48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2019年农历4月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阴坡社的承包地中种植约1.4亩芹菜,同年农历6月,被上诉人组织道路施工时将路基损坏,导致原本流向马路的排水、砂石、淤泥漫入上诉人芹菜地中,导致芹菜变质,造成经济损失18480元,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未果,形成纠纷。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我们在李家岔修路时,因为下雨水流进**土地,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有的,事发派出所调解的时候**要求赔偿10000元,我认为**要求的数额不符合实际损失,所以没有答应,希望法院按实际损失判决。 **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对诉称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光盘一份,系当时**土地被水淹后芹菜的损失情况,拟证明其种芹菜的土地被水淹事实。经质证,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光盘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2、***政发(2019)59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淹土地的面积。经质证,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文件中记载的**家菜地水淹面积856平方米认为不真实。 3、***、***、***、***的证人证言各一份,拟证明当年的芹菜产量和价格。经质证,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证言中每亩1.2元产值错误。 4、菜地被水淹后的照片四张,拟证明**芹菜地被水淹的事实。经质证,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亦认可。 被上诉人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光盘三张、照片一张、网上下载2019年10月份芹菜价格行情及走势记录4份,拟证明:**种植芹菜受损的实际情况、受损的面积丈量情况、李家岔菜农***、***菜农***电话录音所述2019年芹菜售价情况及网上芹菜价格走势情况。经质证,**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农历4月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阴坡社的承包地中种植约1.4亩芹菜,同年农历6月,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道路施工时将路基损坏,导致原本流向马路的排水、砂石、淤泥漫入**芹菜地中,导致**种植的1.4亩芹菜不同程度受损。 另查明,**受损时的芹菜市场价格约为每斤0.4元至0.5元之间,芹菜的亩产量约为12000斤左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修路施工过程中,因大雨将施工路基上的泥砂冲入路旁**芹菜地后,给**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解决矛盾纠纷,本院根据二审查明事实直接予以处理。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系其未提供证据所致,为体现对其逾期提供证据行为的否定评价,一审案件受理费应由其承担。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考虑**芹菜受损时尚未成熟及市场价格等相关因素,扣除相关后期管理、收割费用后,酌情认定**的直接损失为6720元(1.4亩*12000斤*0.4元/斤)。 综上所述,**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9)甘11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由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芹菜损失67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定西市正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