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637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6067650F。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怀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朴灵
书 记 员 亓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