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成关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伟,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文,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芬,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慧,广东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恒天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6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广东四建公司上诉称,根据恒天伟公司在起诉书中的陈述以及案涉《施工合同》引言部分的内容,可知《施工合同》系恒天伟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建设,广东四建公司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天伟公司以其为广东四建公司完成智能化专业工程并将竣工项目工程设备移交使用方后,广东四建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广东四建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工程款及利息等。经查,案涉《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乙方以综合单价结算、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施工内容:……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穿墙、楼板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洞口封堵……”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结算总价等于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减去原施工单位完成部分(含图纸二次设计(深化)、预埋件(或前期)施工费用等)……”由此可见,该合同为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本案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工程位于横琴自贸区,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辖区,该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本案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亦符合便于当事人诉讼及便于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广东四建公司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64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莹莹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