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天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恒某某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535-2号
原告:**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91859216C。
法定代表人:袁孝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6067650F。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萍,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洋,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贺晓春,男,1965年2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学光,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贺晓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礼正
人民陪审员  周本权
人民陪审员  殷宣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