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82号
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