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执77号
申请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吕宗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胡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甘0104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程款1136998元及利息92855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的罚息计算);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自2018年6月8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工程款1136998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的罚息计算);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2元”。因义务人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如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284770元(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2847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