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746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洲,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乡镇企业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乡镇企业总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