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有功,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田家寨村村民。
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武进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严有功与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制作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5407.01元(其中含工程款826647.01元,利息1508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51380元(其中含信誉保证金50000元、利息9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165(其中含因追讨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各项花费100000元、案件执行费28165元),总计执行标的2624952.01元。
在执行过程,对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1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4月28日向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协助查询通知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房产信息。2018年7月14日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由于身体因素不能到庭约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