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有功,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田家寨村。
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武进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严有功与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2019)甘01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5407.01元(其中含工程款826647.01元、利息1508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二、冻结、划拨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51380(其中含信誉保证金50000元、利息9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三、冻结、划拨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28165元(其中含因追讨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各项花费100000元、案件执行费28165元);四、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相关财产;通过传统查控,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名下的任何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庆阳市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进军进行了公安临控。由于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在法院穷尽查控手段仍未查控到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对申请人释明了相关法律并通过短信进行了终本约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戈银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强
书记员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