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芦溪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23民初757号
原告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芦溪县新泉乡中学),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芦溪县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法律顾问。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芦溪县新泉乡中学)、芦溪县财政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芦溪县公安局以第三人**涉嫌伪造的印章罪立案侦查,而所涉嫌伪造的印章系本案的原告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涉嫌伪造的印章系本案原告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印章,且与本案工程支付有关联,有可能影响本实施的认定,故本案审理需以另案侦查、或审理结果为依据,现第三人**涉嫌伪造印章罪尚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