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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764008686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科兴路6号(2栋)16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芦溪县新泉乡中学),组织机构代码68092678—9,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宣风镇排楼村(总部)新泉乡(大安校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溪县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同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上诉人的法律顾问。
上诉人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芦溪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曾东林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