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民申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自编9号4层A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政府办公室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
负责人:游先锋,该支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齐悦公司申请再审称:兴顺汽运公司与***不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是挂靠法律关系,兴顺汽运公司与***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规避法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兴顺汽运公司对***负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齐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与兴顺汽运公司之间是挂靠法律关系,兴顺汽运公司应与***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兴顺汽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兴顺汽运公司为证明其与***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有:汽车融资租赁申请书、委托书、借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领取车辆证件清单、融资租赁车辆验收单、账本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经审查兴顺汽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齐悦公司认为兴顺汽运公司与***构成挂靠法律关系,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判决兴顺汽运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齐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熊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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