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自编9号4层A40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桥生,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政府办公室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
负责人游先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悦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汽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齐悦公司与兴顺汽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驾驶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将齐悦公司的球场、跑道辅装材料等货物从广州白云区运至景德镇浮梁新平中学,***负责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如因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负责按价赔偿,货到目的地后由齐悦公司支付运输费用9000元。货物清单由***签字确认。2014年5月21日2时40分左右,***在大广高速公路2981KM+456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货物受损。2014年5月23日,交通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对货物损失作出了财产损失确认书,对货物的损失量作出了认定。齐悦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花费4800元另行委托新干县新赣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货物运输至景德镇浮梁新平中学。经审核,对齐悦公司的损失确认为:货物损失174035元、交通费1535元、差旅费480元(6天×80元/天),计176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过程中对齐悦公司的货物造成了损失,齐悦公司诉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以兴顺汽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与兴顺汽运公司间存在挂靠关系,兴顺汽运公司对***负担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签字确认的货物清单,是对承运货物价值的确认,故齐悦公司要求货物损失单价按该货物清单上确认的单价计算,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兴顺汽运公司辩称齐悦公司的货物转运费不属于损失,因齐悦公司尚未向***支付运输费,故此意见予以采信,对齐悦公司的货物转运费、保管费予以核减。齐悦公司要求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承担货损险保险责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赔偿齐悦公司损失176050元;二、兴顺汽运公司对***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齐悦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7元,由齐悦公司负担120元,***、兴顺汽运公司负担3757元。
齐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齐悦公司50000元。其主要理由为:赣C×××××号货车在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投保了货物险,该车装载的货物因事故受损,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应在货物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兴顺汽运公司答辩称: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应在货物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兴顺汽运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1、兴顺汽运公司与***之间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是挂靠关系,齐悦公司与***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是与兴顺汽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兴顺汽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齐悦公司应就货物损失进行鉴定,其自行书写的损失货物价格不应采信。
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答辩称: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免除20%的赔偿责任。
***未予答辩。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在本案中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2、兴顺汽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3、一审对本案货物损失认定是否恰当?
二审期间,兴顺汽运公司向本院提交账本复印件11页,以证明事发时***没有还清欠款,其和***之间为融资租赁关系。齐悦公司和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表示不予质证,***未质证。本院认为,该账本比较陈旧,结合兴顺汽运公司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可以认定事发时***未还清欠款,真实性予以采信。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及相关保险条款,以证实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兴顺汽运公司和齐悦公司经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损失远超50000元,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50000元。***未质证。兴顺汽运公司和齐悦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赣C×××××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悦公司的货物损失,齐悦公司同时起诉***和商业险保险人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人民法院应予一并处理。兴顺汽运公司并未在齐悦公司和***签订的《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兴顺汽运公司和***之间签订的系融资租赁合同,事发时***尚欠兴顺汽运公司融资租赁款未还,双方之间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是挂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兴顺汽运公司不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事发前,***在齐悦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上(包括产品名称、包装、数量、单价、金额、备注)签字,应视为其认可承运货物价格,且齐悦公司在事发前提供的货物清单,亦无必要虚标货物价格。另***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货物损失价值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兴顺汽运公司、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均明确表示不对本案货物损失价值申请鉴定,故对齐悦公司提交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兴顺汽运公司为赣C×××××号货车在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000元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关于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及车上货物险条款第四条关于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规定,本案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人民财保高安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免赔20%,即赔偿40000元。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6050元;
三、变更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顺汽运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7元,合计8684元,由***负担3757元,广州齐悦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49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