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宁和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7102民初44号
原告:宜春市宁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南路188号二号楼B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风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刚,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州赛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8号之八602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春市宁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广州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德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张培刚,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7806.58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铁六号线二期I标机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被告为涉案工程施工设置的临时机构。项目部于2014年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广州赛景装饰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广州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项目部与第三人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后,项目部于2015年6月20日,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目前涉案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2017年8月5日,原告与项目部就原告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通过结算双方确认:除工程变更部分另算外,本次结算项目部共欠原告工程款1855863.7元,其中质保金908057.12元,应付账款947806.58元。原告多次催要应付账款,项目部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项目部的行为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项目部为被告的临时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予以认可,但在2014年,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过《联合体协议》,把涉案工程曾分包给第三人,因第三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在2015年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第三人的授权代表曾经几次以第三人的名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因被告与原告、第三人都存在合同关系,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被告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第三人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并未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我方。对其他事实,因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我方不清楚。被告不曾将工程分包给我方,我方也未向被告主张过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我方不予承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铁六号线二期I标机电项目部,系被告为涉案工程施工设置的临时机构。项目部于2015年6月20日,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7年8月5日,原告与项目部就原告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通过结算双方确认:除工程变更部分另算外,本次结算项目部共欠原告工程款1855863.7元,其中质保金908057.12元,应付账款947806.58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春市宁和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780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9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宜春市宁和劳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部分,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迳行给付原告宜春市宁和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吴玉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