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与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与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05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杨梅塘开发区(往连滩方向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