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9143号
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17号之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石化华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煜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