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昌立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通渭县昌立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营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1121民初217号
原告:甘肃省通渭县昌立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立公司),住所通渭县平襄镇。
法定代表人:周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万万,系第六分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营镇政府),住所通渭县马营镇。
法定代表人:马宏忠,系马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贤,系马营镇纪委书记。
原告昌立公司与被告马营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南党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10日,被告与我公司订立了通渭县马营镇人民政府农贸市场蔬菜大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马营镇北山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马营镇政府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的以上三项工程,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向被告交付后投入使用,被告给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还欠工程款合计8087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着,现在被告明确答复原来的欠款没有办法支付。现请求支付80879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
2.原告与马营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三份,主要证明工程总价是2746293.95元。
3.由崔会计在建筑工程预算书封面书写的三项总工程价款2746293元,分项支付后总欠数余908793元。
被告辩称,地方政府欠外债大,根本无力支付,为此事专门给县政府做了报告,等县上项目款下来后给原告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月、8月,原、被告分三次订立了马营镇农贸市场蔬菜大棚建设、马营镇北山公园建设、马营镇维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746293.95元。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陆续给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还欠908793元未付。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方刘会计于2014年9月15日给原告支付了10万元,还剩工程款808793元,被告以无力支付为由拖延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以等待项目款下来后支付的意见因时间不能确定,不宜采纳,考虑实际按月陆续支付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马营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每月1日支付昌立公司工程款3万元,直至付清808793元(如有项目款时以项目款直接支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18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44元由马营镇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南党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