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2789号
原告: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昌立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2,甘肃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通渭县昌立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4元,减半收取计8557元,因诉讼标的减少实收400元,由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天水鸿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157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