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鑫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126号之一
原告:***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西路****楼**鑫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保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宏,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