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360号
原告: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广厦公司后院109号。
经营者:张卫东,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新街31号,系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个体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龙,甘肃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与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撤回对甘肃省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5元,由甘安定区锦瑞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窦月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