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434号之一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园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董事长。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申请费181元,共计282元,由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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