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4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丝绸路3006号周村节能环保装备智造园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U8RP30E。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园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9612070Q。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306执保10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