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扬州鑫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昌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164578.75元、诉讼费1796元、案件执行费2369元,已执行标的款50000元、执行费23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标的款114578.75元、诉讼费1796元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02执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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