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3376号
上诉人(一审反诉人):广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叶献忠。
上诉人广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1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申请。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完全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在法庭辩论前提出;二、反诉被告是本诉原告;三、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与法律上均具有牵连性;四、反诉并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其中,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与法律上均有牵连性是明显成立的:(一)本诉和反诉都是基于《新桂城中学——体艺楼工程(二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本诉和反诉的诉求均是基于上述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二)本诉中桂城中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依据是其在本诉中认为上诉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期竣工。而上诉人反诉请求桂城中学支付因签证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所引起的人工成本、机械租赁、材料涨价等施工成本损失,本诉和反诉诉求成立的关键都是对工期延长这一事实责任方的判定,完全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三)桂城中学的诉讼请求是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而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支付因桂城中学签证变更等原因索赔工期延误费用,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能产生排斥、抵销、吞并的效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反诉完全符合法定要件,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学在本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而上诉人反诉要求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学支付工程款、逾期竣工损失及补偿款等。反诉的当事人在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内,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一法律关系,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上,故符合上述反诉受理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166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广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焕然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