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1民初222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村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滘心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婵,被告滘心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余款款项733801.5元及利息(以733801.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因石井西部片***滘心经济联社段截污管网破损路面修复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承接,约定工期为108天,自2017年5月16日至8月31日,工程造价为1467603元。工程完成50%时付总工程款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清所有工程款。被告在2017年6月支付了前期733801.5元工程款,因工程开展过程中,政府截污管网敷设施工难度大进度拖延,破损路面修复工程相应延后。原告在被告将场地交原告施工后,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完工,并于2019年9月3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款项733801.5元,并在2021年5月26日向被告出具了余款733801.5元的发票。但被告认为项目存在发包瑕疵的原因,不同意直接支付该余款。原告认为,原告已完工且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滘心联社辩称:一、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状是2022年10月26日提交法院,距验收的2019年9月3日超过3年,距合同竣工期的2017年8月31日超过5年。二、被告存档档案查无该工程招投标记录。被告现任领导班子是2019年9月3日之后换届选举产生,经查无任何涉案工程的招投标记录,原告也没有提供,若未经招投标,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纪律,该合同依法无效。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存疑。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是2017年8月31日,但直至2019年9月3日才制作竣工验收报告,相隔两年之久。被告走访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名人员,但他们均回避。四、工程量严重存疑。被告核实现场只有小部分工程,没有3014立方米之多。因施工合同对工程量的约定是空白的,原告应提供其他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记录等予以证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发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5日,滘心联社(甲方、发包方)与江村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井西部片***滘心经济联社段截污管网破损路面修复工程,承包范围为全部土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1467603元大包干,总工期108天,自2017年5月16日开工至2017年8月31日竣工验收;工程完成50%时付总工程款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清所有工程款;等等。 2019年9月3日,涉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8月29日,合同造价1467603元,工程量为捣混凝土约3014立方米,被告方人员***、李伟成、***、***等人在该报告中签名确认。 2021年6月21日,原告制作工程款支付申请书,记载向被告催要剩余50%工程款733801.5元。被告方人员***在该申请书中签名确认。 审理中,原告出示金额为733801.5元的工程款发票复印件,显示开票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原告主张其已将发票交付给被告,被告则主张未找到该发票存档。 另查,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现《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合同总价为1467603元包干,原告亦出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均显示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467603元,被告虽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及证据予以采信,确认工程价款应为1467603元。现合同已于2019年9月3日竣工验收,被告本应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剩余50%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33801.5元并自2021年5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告发出工程款支付申请书,故诉讼时效可自该日起重新起算3年,原告起诉至本院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此,被告抗辩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3801.5元; 二、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江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733801.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4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滘心经济联合社承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