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104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404256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一街一巷*号***房,身份证号码******************。
广州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18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338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号汽车。
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919房房产的份额。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043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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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