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876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云城南路四巷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10008。
法定代表人:梁治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豪、邓嘉欣,分别系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苏锡均,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锡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15时到本院鳌头人民法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72元(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建 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舒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