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7民初1342号 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云城南路四巷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100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被告在从化经营广州市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和3月20日通过其公司出纳人员***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别转账各50000元到被告尾号为2387账户,被告在转账当日分别签名出具《借据》各一份,两份借据的内容相同,均为确认借到原告现金50000元,借款月利息为3%,借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利息计算,被告同意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借款后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息,且经原告催收未果,现已无法联系被告。 庭审后原告提供了***出具的《***》,确认从其个人账户上转账给被告的案涉款项为原告公司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由原告主张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43366.67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416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21026.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意;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据及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原告已将款项以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为此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没有清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在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9.9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