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云城南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8100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广州市从化区/div>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2017904.54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辖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并向村委发出协助调查函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1、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70)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2/27-2021/2/27);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的账号(62×××83)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2/27-2021/2/27);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的账号(51×××17)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2/27-2021/2/27);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08×××84_0001)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07/24-2021/07/24);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08×××ad@wx.tenpay.com)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2/27-2021/2/27);并于2020年7月24日对上述账户予以扣划,共得款24481.28元。 2、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A×××××、粤A×××××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3/3至2021/3/3),因上述车辆仅档案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24481.28元,除向国库上缴执行费267元外,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4214.28元。 2020年7月23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2241558.83元,发现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7执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欣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