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219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滘堤段外滩地之**(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壮生,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号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陆群基。
申请人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219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户名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36×××34、金额为828491.48元的银行存款,已冻结0元,未冻结828491.48元。申请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户名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36×××34、金额为828491.48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