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21933号
申请人: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壮生,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辉。
申请人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849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2849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