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21933号之一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堤段外滩地之一(七滘至青云水闸围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钻友,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壮生,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陆群基。
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4.92元,减半收取计6042.46元,财产保全费4662.45元,二项合计1070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广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