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325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日生,彝族,住楚雄州。
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珠海区江泰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27日生,住楚雄州。
被告:***,男,住楚雄州。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00元,减半收取计256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彭鑫亮
审判员和晓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