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5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均为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新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易华寿,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XX光,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新茂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茂公司)、一审第三人XX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被申请人的单方陈述,对案件关键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38万元货款,实为其应向***支付的工程款,进而由***向XX光支付的工程款”,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也超出了本案买卖合同的审理范围。(二)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不成立,缺乏证据,与事实不符,亦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三)涉案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解除,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付合同款项。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8日,广州电力公司与新茂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州电力公司向新茂公司购买空调、铜芯线、钢管、铜排一批,金额合计38万元。2012年2月27日,广州电力公司向新茂公司银行转账38万元。同年2月29日,新茂公司向XX光银行转账379950元。新茂公司辩称该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为110千伏上南输变电工程的工程款“过账”而签订。由于上南变电站的土建工程由***以荆州城建中山公司的名义承建,***再将上南输变电工程的电站消防、暖通空调等统称水电消防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XX光,而在之后广州电力公司与***就110千伏上南输变电工程对账时,已将涉案38万元在工程款中扣减出来,结合《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空调等货物实际并未交付的事实,二审法院采信了新茂公司主张,认定广州电力公司与新茂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广州电力公司向新茂公司支付的38万元货款,实为其应向***支付的工程款,进而由***向XX光支付的工程款,广州电力公司与***结算时实际已扣除该38万元,新茂公司亦已将该款交付给XX光,事实上实现了广州电力公司向***、***再向XX光付款的结算目的,并据此驳回了广州电力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广州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广州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