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2420号
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银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宝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鑫橦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