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88号

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区朝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轩,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川,男,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1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692369J。

法定代表人:梁庆,总经理。

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因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款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元,由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馨

书记员张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