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5905号
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168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13A房。
法定代表人:梁庆。
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邬敏秋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