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1241号
原告: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054341759C。
法定代表人:陈频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雅英,福建远大(长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1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692369J。
法定代表人:梁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2元,减半收取计1330.6元,由漳州市兴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