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83号
原告:***。
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