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2财保2299号
申请人:淄博某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申请人淄博某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30.5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某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30.5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60元,由申请人淄博某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