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68号
原告: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47元,由原告广东思东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阳羽中
人民陪审员薛桂玲
人民陪审员何国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