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财保292号
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区朝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明轩,男,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7号华乐大厦北塔1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692369J。
法定代表人:梁庆。
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80000元的财产,并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4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东湖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8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定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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