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81号。
被执行人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屏二村。
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6)番法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09月0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其他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及其他权益,对已发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番禺××钟村镇屏二村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G03-000714)本案作轮候查封,无法由本案进行变价处理的情形;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郭耀林
审判员  王文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