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番法执字第3634号恢字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劲马动力设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在指定的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其他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吕  荐  宗
审判员 黄  晓  锋
审判员 黎  炳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杰波(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