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3022执保7号
申请保全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1号楼1单元144室。
法定代表人:方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军,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奋家,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县柳林镇木耳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保全人**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甘302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县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市支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715********中存款41000000元,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本院依据(2023)甘302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市支行冻结该账户时被告知该账户非该行开户,无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甘302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荣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奚鸿滨